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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8 10:29:03     点击数:
 华北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院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校字[2014]52号),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即入学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二、评定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学业成绩条件组成,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依据学业成绩条件的排名次序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业成绩条件

1.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依据入学成绩,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1)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第一学年全部获得一等奖学金;推荐免试的硕士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等级不低于二等,依据复试成绩确定获奖等级

2)参加入学考试录取的博士、硕士新生,根据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排序确定获奖等级。

3)破格录取的博士、硕士新生,第一学年不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2. 第二学年以后的学业奖学金以上一学年度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工作等作为主要评定依据,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各招生学院按具体量化标准,进行评分、排序,确定获奖等级。

1)上一学年度所学课程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2)学习成绩优异,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学年度所学必修课程的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此项仅作为二年级学生的条件)。

(2)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期刊上发表(或已录用)与其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1篇)以上;

(3)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含1项)以上(额定人员,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4)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含1项)以上

(5)获得经同行专家认定的学术、科技、文化等省部级以上竞赛奖励。

申请者的以上科研成果署名单位须含华北理工大学;已获奖所用的科研成果材料,下一年度再次申请时不可重复使用。

各招生学院根据本学院专业特点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量化评定标准,并上报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七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已获奖者学校将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1.新生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注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存在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者。

2.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3.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因违规、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考试作弊者;经查实有抄袭、造假等学术失范行为者;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5.开题和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造成后果严重者。

6.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评审程序

第八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安排在每年5月份,评定程序为:

1.各招生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按照学校下达名额,在研究生复试工作结束后确定学业奖学金各等级获得者名单,并将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

2. 各学院公示结束后,将学业奖学金各等级获得者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汇总学业奖学金的获奖名单并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最终结果,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2个工作日。

3. 校内公示结束后,研究生学院将评审结果随录取通知书寄送新生。

第九条 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评定程序为:

1.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评人员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学院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各教学实习点学习的研究生向研究生学院提交申请)。

2. 学院初评。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和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教学实习点的申请材料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学校下达名额,确定获得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名单,并将评定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办公室

3. 校评审领导小组核准。评审办公室汇总学业奖学金的获奖名单并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

第十条 研究生若对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若研究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提请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四、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由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组成,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奖励的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