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
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华北理工大学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文件 印发 通知
华北理工大学办公室制发 印数:2份
华北理工大学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施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和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留学生的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基础学科奖学金、优秀生源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章 奖、助学金标准及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是为吸引优秀生源,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发表高水平文章、取得创新性成果、撰写优秀学位论文等而设立。
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为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为20000元/人。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文件为准,各研究生招生学院的推荐名额按照可参评学生数比例进行划分。具体评选标准及程序见《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设置如下:
类别 |
等级 |
标准(元/年) |
比例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 |
15000 |
100% |
2014级及以后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8000 |
15% |
二等 |
7000 |
25% |
|
三等 |
5000 |
30% |
|
2013级及以前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1500 |
15% |
二等 |
1200 |
25% |
|
三等 |
1000 |
30% |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的分配兼顾各学科特点、报考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各研究生招生学院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具体评选名额,以学校当年下达名额数为准。具体评选标准及程序见《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基础学科奖学金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奖学金设置等文件精神,学校根据基础学科招生情况和学校发展需求设置基础学科奖学金,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生源短缺的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研究生第一学年可申请获得基础学科奖学金。具体学科名单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为准。
第十条 研究生基础学科奖学金奖励标准设置如下:
类别 |
标准(元) |
一类 |
10000 |
二类 |
8000 |
优秀生源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类别 |
标准(元) |
博士研究生 |
10000 |
硕士研究生 |
8000 |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毕业于“985工程”、“211工程”高校的全日制普通应往届硕士毕业生考生。
(二)硕士推免生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毕业于“985工程”、“211工程”高校的全日制普通应往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独立学院)考生。
(三)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习成绩优异,入学总成绩排名在所报考学科(领域)前10%的考生(破格录取考生除外)。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基础学科奖学金和优秀生源奖学金由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评选,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发放对象是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十五条 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为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内,即硕士研究生2.5年或3年(按培养方案规定)、博士研究生3年,提前毕业者,助学金发放至毕业时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可暂停或终止发放助学金:
(一)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研究生,自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未发部分待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助学金,自办理复学手续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二)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三助”指助研、助教、助管,是研究生利用自身资源从事的有偿服务。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专项经费,加大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助研津贴最低标准为:博士研究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200元/月。学校鼓励导师从科研课题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津贴。
(二)助教津贴根据研究生实际承担教学工作量计算。完成授课工作的助教岗位,按学校课时费标准计算发放,由设岗单位教学经费支出;完成助课工作的助教岗位,按博士研究生每课时20-25元,硕士研究生每课时15-20元计算发放,具体标准依据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确定。
(三)助管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8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
第十八条 “三助”岗位根据工作需求为全日制研究生设置,实行双向选择、动态管理,具体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见《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作为特殊困难补助,对因重大疾病、特殊经济困难及其他重大意外事故等情况、出现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我校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基础学科奖学金和优秀生源奖学金除外);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和“三助”岗位设置方案的审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和“三助”工作实施情况;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学院。
第二十二条 各研究生招生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量化标准;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及“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考核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