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院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
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我校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相关精神和《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4]5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教育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划定、下达奖学金名额并进行获奖终审。校内评审工作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组织具体实施;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选依据为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业绩及日常综合表现。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四条 学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文件为准,各基层培养单位的推荐名额按照可参评学生数比例进行划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2万元/人,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三、参评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我校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入学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延期毕业及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满足以下条件:
1.一年级的研究生入学方式为本科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硕士推免生或入学总成绩排名在所报考学科(领域)前10%的考生(破格录取考生除外)。
2.二、三年级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学课程无补考或重修科目,必修课程的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类学科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期刊上发表(或已录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一年级的研究生不要求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1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或已录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被SCI、EI、ISTP收录);人文社科类学科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期刊上发表(或已录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一年级的研究生不要求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有1篇发表(或已录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被SSCI、A&HCI、ISSHP、ISTP收录;
增刊、医学类的综述文章不在认定范围之内(被索引论文除外)。已录用论文需提供纸质正式录用通知和编辑部详细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2.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含1项)以上(国家级奖励所有获奖人员,省部级一等奖前7名,省部级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三等奖前3名,市厅级前两2名);
3.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含1项)以上;
4.获得经同行专家认定的学术、科技、文化等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竞赛奖励。参加竞赛若为集体或合作项目,应为项目负责人。
一年级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应为入学前一年取得;二、三年级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应为在读期间取得,且署名单位须含华北理工大学;已获奖所用的科研成果材料,再次申请时不可重复使用。
第八条 各研究生招生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学科特点,综合考虑学生的道德品质、课程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工作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量化评定标准并报学校备案。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定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定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于新入学一年级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进行考察。
第九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及获奖资格;已获奖者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一)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开题和中期考核不合格,论文答辩、送审未通过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四、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审、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评选、审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学校根据上级文件下达的名额确定各学院的推荐名额;
2.符合条件的参评人员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学院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各教学实习点学习的研究生向研究生学院提交申请)。
3.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教学实习点的申请材料由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工作),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实习点研究生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4.各学院公示结束后,将推荐人选及其申请材料上报评审办公室。
5.评审办公室负责汇总评审材料,并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6.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学生若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校内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本校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核之后,学校公布获奖名单,发放奖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励的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