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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27 22: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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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均可参加评定。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健康、能力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获奖条件及奖励金额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分为两个等级: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600元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5、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是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内前3名,学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在85分(含85分)以上;获奖学生比例为全班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是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内前7名,学期内必修课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含80分)以上,获奖学生比例为全班学生总数的14%。
如果班级中没有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得学生,将增加两个二等奖学金名额,如果二等奖学金条件符合的人数不足,将不增加。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学年内取消一、二等奖学金的评定资格,已发奖学金的予以收回:
1、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及各类违纪处分者。
2、必修课程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3、有旷课现象累计达到10课时者。
4、未注册学籍者。
5、在综合测评工作及奖学金评定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拉帮结伙,无理取闹者。
第三章 评定办法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以学生班级为单位进行奖学金评定。评选结果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交学生处审核。
第八条 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依照获奖等级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欠交学费的原则上应抵还学费。
第九条 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学生处同时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