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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9 11:27:21     点击数:     

各单位: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院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45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四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在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第五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指导实验课程、协助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六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

1、各单位提出设岗需求。“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科研需要和所培养研究生的实际情况设置;“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中心)依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置;“助管”岗位由各单位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设置。

2、设岗评估。“助研”岗位由研究生招生学院依据导师承担科研项目和所培养研究生情况确定建议设岗数;“助教”、“助管”岗位由评审办公室会同教务、人事等部门依据教学实际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确定建议设岗数。

3、岗位审定。评审办公室将“三助”岗位建议设置方案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定。

第三章 岗位申请、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的除外),入学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2、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责任心强。

3、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具备完成受聘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

第九条  每学期每名研究生只可担任一份助研工作,最多可再承担一份“助教”或“助管”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应聘“助教”、“助管”岗位。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程序如下:

1、每学期末评审办公室公布下学期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情况。

2、应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按照招聘通知要求,填写《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岗位需求单位提出申请。

3、“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和课题组依据学生的科研能力安排确定,选聘结果由招生学院汇总报评审办公室。

4、“助教”和“助管”岗位由设岗单位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对岗位应聘者进行选拔、聘用,选聘结果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设岗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对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完成受聘研究生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评审办公室。对于“三助”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扣除其部分岗位津贴并取消其下一学期“三助”岗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三助”工作。

1、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4、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从事“三助”工作的。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中止,由设岗单位(导师、课题组、任课教师)提出意见,报评审办公室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津贴。

第四章  津贴标准与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三助”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岗位与工作任务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助研岗位津贴最低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200元。学校鼓励导师从科研课题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2助教岗位津贴按我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研究生所助课程实际工作量,依据实际教学工作量,硕士研究生按每课时15-20元计发津贴,博士研究生按每课时20-25元计发津贴,具体标准依据考核结果确定。

3、助管岗位津贴标准:每月工作时间以40小时计,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400元。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等资金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专项经费,每年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单列,由研究生学院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1、助研岗位津贴:主要通过设岗导师和课题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支出,学校为每个助研岗位发放一定补贴:博士研究生每月3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200元,补贴经费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专项经费支出。

2、助教岗位津贴: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专项经费支出。

3、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专项经费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