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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9 11:01:05     点击数:     
各单位: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院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其突发性的经济困难,根据《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452号),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的评定、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三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勤奋生活困难并符合申请补助条件者,可申请困难补助。

第四条 申请困难补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且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二)学生家庭遭遇突发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雪灾等)或重大变故,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三)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学生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因学生本人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困难的,补助金额最高10000元;

(二)因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造成困难的,补助金额最高5000元;

(三)其它情况下,补助金额最高3000元;

(四)特殊情况下,经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给予更高额度的补助金额。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享受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

(一)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如酗酒、铺张请客等)者;

(二)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三)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及公益性活动者;

(四)弄虚作假、虚报材料者;

(五)恶意欠费(学费、住宿费等)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本人申请。由本人填写《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家长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开具关于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家中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的,开具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证明;住院治疗的,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的明细表。证明及相关单据必须有提供者的签名和公章方为有效),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将材料交至评审办公室。

     学校评定。评审办公室依据学生申请和所在学院的意见研究确定是否给予特困补助及补助金额,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下按第五条第四款执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第四章 发放与使用

 困难补助实行一次性核发补助款。评审办公室负责建立研究生困难补助档案,统一规范全校研究生困难补助的认定、管理和补助款项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研究生,要追究其责任,除追回已发补助款外,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 困难补助只能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研究生本人,如有组织将其进行均发或用于其它用途,一经发现,将取消补助并退回已发补助款。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