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基础上,结合人文法律学院实际,制定人文法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量化评分标准如下:
第一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满足以下条件:
1.一年级的研究生入学方式为本科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硕士推免生或入学总成绩排名在所报考学科(领域)前10%的考生(破格录取考生除外)。
2.二、三年级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学课程无补考或重修科目,必修课程的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期刊上发表(或已录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一年级的研究生不要求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有1篇发表(或已录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
增刊、论文集文章不在认定范围之内。已录用论文需提供纸质正式录用通知和编辑部详细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2.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含1项)以上(国家级奖励所有获奖人员,省部级一等奖前7名,省部级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三等奖前3名,市厅级前两2名);
3.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含1项)以上;
4.获得经同行专家认定的学术、科技、文化等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竞赛奖励。参加竞赛若为集体或合作项目,应为项目负责人。
一年级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等应为入学前一年取得;二、三年级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应为在读期间取得,每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且署名单位须含华北理工大学;已获奖所用的科研成果材料,再次申请时不可重复使用。
第二条 具体量化评分标准
(1)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为上一年度必修课程成绩按课程学分的加权平均值。
(2)论文
发表论文类别 |
分值 |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论文,CSSCI |
40 |
中文核心期刊 |
20 |
EI(会议)、ISTP |
8 |
有正规刊号的非核心期刊或公开发行的报纸 |
2 |
注:1、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
2、已发表和录用论文等同对待。录用论文需提供纸质正式录用通知、交款凭据以及编辑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备查。
3、检索论文需提供论文和检索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论文需属于本学科研究范围,否则不计分值;增刊和论文集不计分。
(3)科研获奖
获奖级别/等级 |
排名第一分值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40 |
二等奖 |
220 |
|
省部级 |
突出贡献奖 |
160 |
一等奖 |
80 |
|
二等奖 |
40 |
|
三等奖 |
20 |
|
厅局级 |
特别奖 |
15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8 |
|
三等奖 |
6 |
|
校级 |
一等奖及以上 |
6 |
二等奖 |
4 |
|
三等奖 |
2 |
注:1、以上奖励以学校科研处备案,获奖人数以获奖证书额定人数为准。需提供个人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排名分值=排名第一分值*学校排名的倒数*个人排名的倒数
3、同一成果获奖取高计分,不重复计算。
(4)学科竞赛获奖
级别 |
等级 |
排名第一分值/项 |
国际级 |
一等奖及以上 |
300 |
二等奖 |
200 |
|
三等奖 |
150 |
|
国家级 |
一等奖及以上 |
100 |
二等奖 |
50 |
|
三等奖 |
25 |
|
省部级 |
一等奖及以上 |
20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0 |
|
厅局级 |
一等奖及以上 |
10 |
二等奖 |
8 |
|
三等奖 |
6 |
|
校级 |
一等奖及以上 |
6 |
二等奖 |
4 |
|
三等奖 |
2 |
注:1、竞赛需在校相关部门正式备案,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参赛级别证明。
2、其他参与人员按第一名分值乘以排名的倒数计。
(5)项目
项目级别、类别 |
负责人分值 |
|
国家级 |
重大项目 |
140 |
重点项目 |
110 |
|
一般项目 |
80 |
|
省部级 |
重点计划 |
60 |
指令计划 |
40 |
|
指导计划 |
20 |
|
厅局级 |
指令计划 |
20 |
指导计划 |
15 |
|
校级 |
指令计划 |
5 |
发明专利 |
3 |
|
实用新型专利 |
2 |
|
|
|
注:1、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请者本人且申报单位必须为华北理工大学。
2、项目需以华北理工大学科研处备案材料为准,并需要提交项目批文、项目计划书复印件、结题证书、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科研处公章。
3、校级项目若在参评周期内取得结题证书,在相应分值的基础上增加3分。
4、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得分最高为10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
第三条 其他规定
有关取消参评资格、撤销奖励和追回奖金的相关规定以及评审程序遵照《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本标准不能涵盖和界定的其他申报材料,原则上不予量化计分。如出现主管部门新增设其他项目和奖励等特殊情况,确实代表学生学术水平的内容,由人文法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比照本标准计分。
本标准自2015年试行,由人文法律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文法律学院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