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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788.com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总结
发布时间:2015-09-26 20:45:21     点击数:     

赵陇波个人总结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主要解决市场与公权力的关系。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可以分为市场监管法(比如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等)以及宏观调控法(比如计划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等等)。

    目前,现行的经济法很不完善,诸如概念模糊,体系粗糙的问题尤为突出。站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为了贯彻宪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制定经济法纲要的需求就显得十分迫切,这也是经济法学界专家与学者的强烈呼声。

    研究经济法应该强调中国问题、世界眼光和多元方法。我们要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面对中国经济市场的特殊问题,放眼世界、博采众长,并且要结合计算机、统计学原理等知识,运用多种调查研究方法,展开对经济法学问题的探讨和分析。

    在经济法立法中,经济法的精细化程度有待提高。同时,问题导向式立法方法,已经成为了未来经济法立法中的一个趋势。该立法方法具有较强的普遍适用性和高度概括性,也对社会实际问题的解决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和现实性。

    良法善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市场经济,其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而成功的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只有立良法以行善治,才能进一步实现制度松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释放市场力量。让良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分发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让良法成为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通过法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邢小月个人总结:

    首先非常荣幸能有这样的一次机会参加这样的一次盛会,让我见识到了法学这个领域的诸多有名的大家,像湖南大学的王晓晔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杨紫烜教授,虽然年事已高但是一直为我们经济法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另外,还有见到了一些年轻的学者,他们带着自己的作品,带着对经济法的热情,从社会热点中剖析问题,发现热点背后暗藏的问题。

         在竞争法组中,王晓晔教授的论标准不必要专利的特殊性给了我较大的启示。首先,标准不必要专利指的是技术标准包含的必不可少的和不可替代的专利,也就是企业为生产技术标准化的产品而不得不使用和不可规避的专利。这就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技术标准化密切相关,是技术标准化的产物。其次,它的好处有技术标准化可以解决不同生产企业产品的兼容和互联网互通问题;可以扩大技术产品的用户数量;有助于提高产品的的质量和安全性;可以减少因技术差异带来的出口障碍,从而推动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因此毫无疑问,推动技术标准化最积极的行业是那些涉及产品兼容和互联互通的行业,特别是与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相关的行业。同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大多指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要认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一步一步的来。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的分析说明,我们可以得知当知识产权和竞争法出现冲突时,竞争法往往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当认识到,不当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可能遭到反垄断的执法机关的调查或者反垄断的私人诉讼即行使专利权得适用反垄断法。

许瑞轩个人总结:

1.P TO P(信用贷款服务平台)

1)互联网金融为存款人提供了投资渠道,解决了中小企业、个人的融资要求,但互联网金融存在网络诈骗等相关问题。对于如何监管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学者提出把P TO P定位为信息中介,提高注册资本、准入标准,以此提高其信用度。

①实行差异化的市场准入政策

②提升行业协会自身的监管

③对其采取包容、开放的心态

(2)有学者认为非存款金融机构不会引起全社会的金融危机,应把其建立在存款类金融机构之上,从而解决小微企业、普通民众的融资问题。

(3)P TO P为何发展迅速?

①为存款人提供了投资平台,收益大

②融资成本高,收益高。解决了中小企业、个人的融资要求

③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产物

(4)银行为何不做P TO P业务?银行本身可以进行业务创新。

(5)为了使P TO P得到更好发展应增加信息披露量,实现安全与效率的平衡。

(6)考虑经济内生问题。

(7)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应根据市场上的变化作出与此相适应性的调整。

(8)现阶段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全等问题,应加强信息监管,降低商业风险,不要把商业风险发展为社会风险。

(9)互联网金融是市场需求的产物,但现阶段信息平台较少,信用、隐私、欺诈问题亟待解决。

2.股市大震荡

1)银监会、证监会、银行综合发挥作用,实现金融监管协调。

2)存在问题

①通过“股灾”促进法律框架下的金融监管协调

②金融市场上,法律的溯及力能否像民法一样

③进一步说明需要法律的实时监督,例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担保需要法律支持,但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保护

3.存款所有权的归属

对于存款所有权归属有债券还是物权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货币的转移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银行卡被复制等问题的解决方法没有得到统一。

4.循环经济实施机制

直接影响实时经济的时效性,国家行政管理为主,构建一个相互协调的多元化市场。

①属于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是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的需要,应坚持国家制度干预,国家对此主动推进。

②实施机制与调整机制关系

调整机制决定实施机制

③循环经济肩负经济法与环境法的双重职能,建立科学技术、环境保护、经济协调机制。

④特点:超越部门法的法律部门,兼顾着多个法律。

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1>人与自然协调机制 

<2>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协调机制 

<3>消费、生产协调机制、多元化生产机制、自愿的实施机制

对策:

<1>政府推进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2>环境强制与环境行政指导

<3>企业责任

<4>公众参与机制

5.成功付费债券

一个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供给公共产品的创新构造,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之间的矛盾导致增长失衡。对于政府、市场、社会在公共产品供需中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讨论。

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调机制,弹性实施。政府加强指导、激励,增加公众参与度。

6.证券市场是否需要政府救市

救市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机制,股民需要政府救市

7.经济公益诉讼

影响因素:

①法律规定本身

②当时社会结构

经济公益诉讼应执行一体诉讼方式,降低审判成本,提高效益,维护当事人权益。

存在问题: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较少,问题较多。

8.执法

①监督②行政强制手段

民事责任的三种实施机制:

<1>私人实施

<2>社会实施:消费者公益诉讼

<3>公共实施:行政实施、司法实施

完善:

①健全代表人诉讼制度

②允许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③扩大社会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④对社会、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奖励

⑤公共机构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

9.经济法如何立法经济化

①经济法不定性特征,变化较快,法律的稳定性与预计性如何权衡

②规则性立法而非非原则性立法

③立法规定执行工作报告、评估报告、实施报告

④公益诉讼

苏康宇个人总结:

非常荣幸参加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二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聆听了许多著名经济法学家的言论,让我受益匪浅。此次会议让我更深入地了解了经济法,让我更加明白经济单靠市场自身调节是不行的,还需要经济法来弥补不足,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而经济法更需要通过具体部门来进行落实。

此次会议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杨紫烜教授指出了要关注经济法纲要的制订,完善经济法纲要是完善社会法治的需要;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时清霜主任提出要公开行政权国,加强政府透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并表示今后发展方向将在立法、执法方面去努力;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副教授提出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改、废、设”这四个方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的刘广明副教授指出现在的经济法无论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方面还是财产安全方面都存在着很多不周的地方并呼吁社会关注“三农”问题。还有很多教授提也了自己的新想法、新思路,整个会议都弥漫着很深的学术气氛。

我还参加了财税法组的讨论,其中李喜燕副教授的《我国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模式的局限与克服》这篇论文给我的印象特别深刻,她的观点是通过经济法更完善的制定从而使慈善事业不只是富人的事,让整个社会人人都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她提出要增加慈善机构运行的透明度,加大人民对慈善机构的信任;还提出通过一定的奖励机制激励不太富裕的人也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中。

许格语个人总结:

    2015年9月19日上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二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河北大学会议厅正式开始,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由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与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制化研究中心承办。

    本次会议结合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集中围绕“全面改革、依法治国与经济法”的主题展开研讨,以更好推进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法制变革与创新。

     19日上午会议议程分为两项,大会开幕式,由杨立海(河北大学党委常委),田沧生(河北省法学会副会长),何秉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晓晔(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进行了致辞演讲。卢代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宣读青年优秀论文获奖名单并由与会领导为其颁发获奖证书。大会主题发言,发言期间共有七名学者专家,杨紫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时清霜主任(河北省人民政法法制办)、顾功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叶明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黎江虹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广明副教授(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李安安博士(青年优秀论文获奖代表)进行了长达一个半小时的主题演讲。

  杨紫烜教授

  题目:关于依法治国与经济法的若干问题

  时清霜主任

  题目: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政府法制

  顾功耘教授

  题目:深化国企改革亟待相关法律制度的重构

  叶明教授

  题目: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商业道德的认定规则研究

  黎江虹教授

  题目:规范性和有效性:政府预算中的二重奏

  刘广明副教授

  题目:农村消费安全环境的实践考察及治理路径创新

  李安安博士

  题目: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地方政府竞争及其法律治理

    在主题发言中杨紫烜教授提出了根本性的问题,依法治国需要正确认识什么是法,正确认识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以及制定经济法纲要的必要性。为此次经济法年会做出了方向指引。

    19日下午进行了分组专题讨论,讨论组分为经济法总论组、财税法组、金融法组,竞争法组。

财税法组

  1、从财政依赖性反思中国社会保险体制。

  对我国社会保险与财政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强调了社会保险的保险性质,以及政府在何情况下能要求社会保险基金来完成一定任务,目标在于推进独立于国家财政的社会保险体制。

  2、碳税征收公平原则的探讨。(丁国民)

  对于我国以后可能要确立的碳税进行了论述强调了碳税在征收中的公平原则。首先在税率的划定上要区别对待,其次在征税对象上主要为温室气体,要区别燃料含碳量,最后进行了纳税主体的区分。此论题还提出了碳税征收后的用途。将碳税用于节能减排设施的构建,用于环保教育以及设立未来环保基金等内容。

  3、论房产税改革的配套法制完善。(姚海放)

                             竞争法组

  1、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的立法发展与启示(刘蔚文)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销售行为的规范--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周樨平)

  3、超越碳经济消费模式的法律反观(李响)

纪元芳个人总结

    我参加了总论组和金融组的会议,现就参加这两个组分别做一下总结。

    总论组:各位专家学者总的来说是围绕经济法的准确定位展开的各方观点。陈乃新教授的论文是《论全面改革与依法治国若干的经济法研究》,他提出经济法现在还不成熟,跟行政法混合在一起,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不能与领域法混合在一起。赵红梅教授的论文是《在中国编纂民法典背景下对经济法地位及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的再审视》,她提出要把经济法和民法区分开来,可以从立法上区分,从国家干预说或公共利益说的角度区分,还可以从实用主义分类说来区分,最后是集团利益保护的角度来区分。蒋悟真教授的论文是《现代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提出应该从现代意义上的法来看待经济法。董玉明在《论经济新常态与经济法的问题》中谈到现代法否定部门法,他反对经济法与政府的切割,我们应该冷静下来,正视政府的作用。张瑞萍教授在《京津冀法制一体化与协同立法》的文中指出,长三角和珠三角已经有协同立法,京津冀也应该有协同立法,协同立法与协议立法不一样。隋洪明在《经济新常态下万众创新的经济法律供给》指出我们现在正处于新常态,这种新常态可能会长期存在,我们要迎接挑战,现在市场和政府双失灵,社会整体利益有困惑,在这种失之公平的状态下,要重新审视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向新个体利益的转变,经济法应以维护秩序稳定为标准,不要认为干预一定是不好的。

我认为经济法现在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挑战也很多,虽然现在是市场经济,但政府的干预现在也是必要的,在新常态下,应该从产业结构、生态等的发展来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完善经济法,也应该发挥经济法的最大效用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

金融法组:许多奇提出互联网金融非常重要,法制金融也非常重要,国家倡导和实体经济相挂钩的互联网金融,目前是银监会管理P2P,她提出应该综合监管,各部门相互协作,规制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由于行业变化太快,大数据不真实,有的法是倡导型,有的是明确型,金融法制面临很多问题,要做风险可控的金融。

    韩弘力研究的是实务热点,指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缺乏系统性,要控制风险,法律是最后一道保障,而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控制风险,从日本等这方面做得好的国家来看,应该独立审计监督,完善信用评级,强化监督预算,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准备金,建立地方债券保险制度。

    华国庆提出了存款保险条例的不足,从机构设置上来看,人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职责不明,存款保险的制度不健全。应该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准确界定存款的保险职责,界定存款保险机构,实施程序,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

韩骁个人总结

    作为一个刚刚入学的研究生,我有幸能够参加这样一场国内顶尖的学术研讨会,在参与过程中,我主要在经济法总论组,所以一下将对总论部分做出总结

    大会第一天,杨紫煊教授提出他多年以来一直坚持的观点——制定经济法纲要。在以前的经济法学习中,我一直存在一个误区,经济法是从民法中脱离出来,通过这次会议,我才弄清了我自己的错误,中国的民法是从经济法中脱离出来,我国的民法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民法,我国在建国初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法适应当时的经济形势,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后,民法逐渐从经济法中脱离出来,并且主要吸收了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发展迅速。经济法发展至今,内涵丰富,可调节范围广泛,因此也就造成了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定义以及制定经济法纲要的争论不休。我所在的总论讨论组,先后有不同的经济法大家提出自己关于经济法的建议,比如,陈乃新强调经济法不应该与民法和行政法混合在一起,要把经济法脱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有确定调整对象的纯粹的经济法。而中国政法大学的赵红梅教授则反对这样的看法,她认为经济法离不开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制裁措施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手段,在交易过程中必然会适用民法中的相关理论,过去关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的许多理论对于经济法来说,都存在着不合适的因素,赵教授通过对于现在普遍的假冒产品的案例,引出了自己的观点——集团利益保护。各个经济法大家在会上通过精彩的发言和辩论,各种观点不断涌现,经济法学理论在思辨中飞速前行。

    通过这两天的学习和自己本身对于专业知识的理解,在此发表一下自己的愚见。首先,对于现在的经济法体系来说,所包含的范围太广,单行法的类别很多,许多单行法与学术界对于经济法普遍理论的理解并不是完全一致,或者说包含的更多的是市场经济现象和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导致了许多单行法要脱离经济法领域。其次,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在市场的调节作用下,经济性问题层出不穷,因此经济领域的变化性与法律的稳定存在着一些矛盾,法律的预测性往往赶不上市场的千变万化,因此许多人会看到经济法调节的缺乏及时性。最后,仅代表个人观点,我认为,经济法纲要难以制定,经济法学理论众说纷纭,是因为对于经济法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不够确定,难以达成共识。市场经济发展过快,经济法缺乏自身的理论指导,不得不说,经济法相对于民法来说,其理论性严重缺乏,法律本身缺乏了理论指导,仅仅依靠对调节和平衡左右去解决市场问题,依然是缺乏活力和说服力。

    以上就是我参加这次会议的感悟,希望下次能够有机会继续参加法学的顶尖研讨会,以此来增长见识开阔眼界,充实自己。